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小字第1053號
原 告 富族第一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莛薇
訴訟代理人 毛棟誠
顏碩彬 同上
被 告 簡怡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6日所
為之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抵銷後尚積欠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利息」之記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抵銷後尚積欠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分別自『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期,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 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