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新市簡易庭(刑事),新秩字,111年度,36號
SSEM,111,新秩,36,202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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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新秩字第36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柯念辛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1年10月21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11062426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念辛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
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1年10月15日14時17分許。
 ㈡地點:臺南市○○區○○○路0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對執行職務之員警,以「制
服脫下來,你是公務人員,阿不然脫下來呀,釘孤枝」、「
快滾啦」等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
度。
二、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
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被移
送人固坦承於上揭時、地,向在場執行職務之員警稱:「制
服脫下來,你是公務人員,阿不然脫下來呀,釘孤枝」、「
快滾啦」等語,惟辯稱:因伊與員警魏子閔在爭吵,伊拒測
,員警魏子閔稱就是要抓你們這種人,所以伊才說「制服脫
下來,你是公務人員,阿不然脫下來呀,釘孤枝」;最後員
警叫伊走,伊說「快滾啦」是對伊自己講,伊要不要滾是伊
的事情云云。惟查,被移送人騎乘電動自行車未戴安全帽遭
員警攔查,攔查後發現被移送人身上有酒味,告知被移送人
要進行酒測,經被移送人拒測,員警遂製發拒測單及罰單,
被移送人卻反覆稱其可以拒測,員警攔查違法等言詞,並拒
絕簽收罰單,又對執行職務之員警稱「制服脫下來,你是公
務人員,阿不然脫下來呀,釘孤枝」等語,員警便告知被移
送人拒收罰單可以離開現場,惟被移送人仍持續以言語相激
,待員警欲離去時,被移送人遂對員警口出「快滾啦」等情
,有員警魏子閔之職務報告、員警密錄器影像光碟、擷取畫
面及譯文在卷可佐,堪認屬實。顯見被移送人所為上開言詞
,明顯係因遭攔查而心生不滿始對在場執行職務之員警而為
之,並非其所稱僅是回覆員警之言語或言語對象係自己,是
其前揭所辯,顯屬卸責之詞,尚難憑採。
三、核被移送人於警方依法執行職務時,以上開不當之言詞相加
,惟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之行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序後態度及其教
育程度高職畢業、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其智識程度及
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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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