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新秩字第34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
法定代理人 蘇政敏
被移送人 楊景舜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南市警
化偵字第111059284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景舜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
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本件被移送人楊景舜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㈠時間:民國111年9月28日上午6時54分至同日下午2時43分止
。
㈡地點:臺南市新化區知義里口碑國小對面。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無故撥打警察機關110報案專
線共7次,經勸阻不聽,嚴重影像社會秩序,已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規定。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楊景舜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110報案電話紀錄、戶役政資料、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
三、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
臺幣(下同)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
款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警詢時自承於111年9月28日上午6
時54分起至同日下午2時43分止撥打7次報案電話,並辯稱:
伊同日撥打7次報案電話是因警方一次都沒有到場處理云云
。惟據台南市新化分局知義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內分局回
報說明欄記載,警方於被移送人7次報案後均由知義派出所
員警至現場處理。再者,被移送人警詢時稱:「(問:警方
於今(28)日下午14時14分以知義派出所電話撥打你的手機告
知你無故撥打110電話向警方報案,並經勸阻不聽可以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85條拘留或12,000元以下罰鍰,你是否收到?
)我有收到這通電話;(問:為何已經跟你告知此訊息,你仍
執意打110報案?)因為我都沒有看到警方到場;(問:你身
上所攜帶之手機為何人所有?門號為何?為何手機鏡面會摔
壞?)手機為我本人所有…手機鏡面損壞為我當時正在現場跟
警方發生爭執一時氣憤而自己將手機摔壞;(問:你稱你連
續撥打110報案電話是因為警方沒有到達現場,為何你稱手
機摔壞是因為在現場跟警方發生爭執所致?)我不回答這個
問題」,有110年9月28日新化分局知義派出所調查筆錄在卷
可考。綜上,足認被移送人經警方告誡無故撥打報案電話會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後,仍執意無故撥打報案電話,並藉故
謊稱連續撥打報案電話係因警方皆未派員到場處理,是被移
送人行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無訛。爰審酌
被移送人之行為已有延誤其他報案人受救護之虞,及其違反
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非行行為所生之危害,兼衡其年
齡、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