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1年度,429號
TLEV,111,六簡調,429,2022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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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沛汝即簡淑珍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
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簡河國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吳OO之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等年籍資料。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
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
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
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三、應提出雲林縣○○鎮○○段000地號、新安段66、178、179地號
土地及中天段395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顯
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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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