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黃純雅
相 對 人 雲林縣自行車裝修業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王建智
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雲林縣自行車裝修
業職業工會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萬0,800 元,應繳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
人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