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遺產分割登記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1年度,395號
TLEV,111,六簡調,395,202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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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尚志即高金輝等人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
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於收受裁
定二日內具狀聲請閱卷,如逾五日未補正或未聲請閱卷,即駁回
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高進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相對人高☐☐之
完整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年籍資料。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
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
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
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三、應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之遺產分割登記資料,於
閱卷完畢後二日內,以被繼承人高進麟之「全體遺產」為本
件訴訟標的,並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及附表。
四、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高進
麟之繼承人即被告有無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五、應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
號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六、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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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