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字第23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江宗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明和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3,150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