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820號
聲 請 人 張財富
代 理 人 張智學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財源間返還門牌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
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0,1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
二、應提出被繼承人張水成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雲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
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