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11年度,294號
TLEV,111,六小,294,20221129,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294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郭俊良


被 告 武秋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3,863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1/1頁


參考資料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