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0年度,190號
TLEV,110,六簡調,190,202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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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陳松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威嘉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十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
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應提出本件「所有」被繼承人之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最新」之繼承系
統表到院。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
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
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

三、另查相對人沈榮標劉瑞鎮簡江株好、李明為、沈耀相
別於民國111年6月11日、同年1月11日、同年4月12日、同年
4月28日、同年8月29日死亡,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即被繼承
黃顯璋、洪旺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略)、繼承系統表、向管轄法院查詢繼承人有
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且應具狀追加該等繼
承人為被告,並追加命其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
四、應提出被繼承人黃萬福之繼承人○○○暨配偶劉美群等2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並陳報劉美群之配偶之真實姓
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到院。
五、應提出被繼承人簡文德之繼承人○○○暨配偶高畫等2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並陳報高畫之配偶之真實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到院。
六、何月冬之死亡宣告裁定確定後,如何月冬未尚失繼承權,則
聲請人應再對何月冬選任遺產管理人,並以該遺產管理人為
本件被告。故原告應於本裁定期限內陳報已向管轄法院聲請
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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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