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1年度,978號
CHEV,111,彰補,978,2022112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978號
原 告 陳松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豐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二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報之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244條
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可稱為
請求判決之結論,亦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法院
應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故原告應於訴狀內表明訴之
聲明,倘若其獲得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在給 付之訴,應表明被告所負給付義務之內容及範圍,須明確特 定適於強制執行,否則其起訴即不合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查原告起訴狀訴上漏未記載「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請求本院對被告為如何 判決之聲明),亦未記載請求權基礎。是依上開規定,原告 起訴不合法,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如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二、請依前開補正後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三、應陳報之事項:
㈠原告所提估價單並未分別列計零件、工資等費用,應提出蓋 有車行店章之維修估價單影本,且應將零件、工資等費用分 別列計,並分別計算總金額。原告應證明統一發票收據所載 「零件」均係用以維修因此次車禍所致車損。
㈡提出受損車輛即車牌號碼「3779-SK」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 原告如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 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四、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 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及相關證物資料(除行車執照影本外),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