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1年度,919號
CHEV,111,彰補,919,2022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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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919號
原 告 翔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樵
上列原告與被告黄明弘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
9,5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
6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36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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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