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11年度,536號
CHEV,111,彰簡,536,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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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簡字第536號
原 告 林義順
訴訟代理人 鄧雅旗律師
被 告 林培軒

林睿筑
林婕翎


林昌生

林佐岳
謝尚宏

謝芳芳
兼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謝洺豪 住彰化縣○○市○○里○○路○段000 號
林秋樺

林富美

林泰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林培軒林睿筑林婕翎林昌生林佐岳謝尚宏謝芳芳謝洺豪林秋樺、林富美、林泰佑應就林清隆所遺 如附表一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林培軒林睿筑林婕翎林昌生林佐岳謝尚宏謝芳芳謝洺豪林秋樺、林富美、林泰佑應將坐落彰化縣 ○○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表一所示之抵押權登記 予以塗銷。
三、被告林佐岳應將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地 號土地上如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四、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林培軒林睿筑林婕翎林昌生林佐岳謝尚宏謝芳芳謝洺豪林秋樺、林富 美、林泰佑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2 80、280-22、284-17土地)是由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40 號判決(下稱分割判決)分割予訴外人林詩武取得,且林 詩武依分割判決,應給付訴外人林清隆補償金新臺幣(下 同)873元及被告林佐岳補償金7,249元、66元,並由彰化 縣彰化地政事務所在280、280-22、284-17土地上登記如 附表一所示之抵押權予林清隆、如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予 被告林佐岳,用以擔保林清隆、被告林佐岳林詩武之補 償金債權。   
(二)林詩武於民國104年12月3日死亡,乃由原告繼承登記取得 280、280-22、284-17土地之所有權;而林清隆嗣於107年 4月9日死亡,然林清隆之繼承人即被告林培軒林睿筑林婕翎林昌生林佐岳謝尚宏謝芳芳謝洺豪、林 秋樺、林富美、林泰佑(下稱林培軒等11人)迄今並未就 如附表一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原告於111年5月 24日、7月7日、9月6日分別以存證信函、公示送達之方式 通知被告林培軒等11人領取補償金873元、7,249元、66元 ,惟被告林培軒等11人並未出面領取而致受領遲延,故原 告即依民法第326條之規定,將補償金873元、7,249元、6 6元予以提存,而生清償之效力。因此,被告林培軒等11 人對林詩武之補償金債權既因清償而消滅,則基於抵押權 之從屬性,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抵押權亦應歸於消滅,但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依然存在,已對原告之28 0、280-22、284-17土地所有權造成妨害,故原告茲依民 法第759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林培軒 等11人就林清隆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及被告林培軒等11人、林佐岳分別塗銷如附表一、二所 示之抵押權登記。
(三)並聲明:如主文第一至三項所示。
二、被告林培軒等11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其提出本院99年度訴字第840號 民事判決、土地登記謄本、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存證信函、本院111年度司簡聲字第51、52號民事裁定 與確定證明書、提存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125頁),且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之未到庭被告林培軒等11人亦未提 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 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故堪認上開事實為真正。則林清隆



繼承人即被告林培軒等11人、被告林佐岳林詩武之873元 、7,249元、66元補償金債權既因原告依分割判決予以提存 而已全數獲清償,則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如附表一、二所 示之抵押權應已消滅。
四、綜上所述,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抵押權既已消滅而不存在, 然原告所有之280、280-22、284-17土地上卻仍存有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抵押權登記,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抵押權登 記自屬對原告所有之280、280-22、284-17土地所有權有所 妨害。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59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 定,請求被告林培軒等11人就林清隆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抵 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及被告林培軒等11人、林佐岳分別塗銷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附表一:被繼承人林清隆所遺之抵押權
編號 土地 登記日期及字號 種類 債權額比例 擔保債權總金額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設定義務人 共同擔保地號 1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102年5月15日彰資字第062164號 普通抵押權 873/15789 15,789元 擔保民國101年9月3日99年度訴字第840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林詩武 曾厝段280、280-22 2 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 102年5月15日彰資字第062164號 普通抵押權 873/15789 15,789元 擔保民國101年9月3日99年度訴字第840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林詩武 曾厝段280、280-22 附表二:被告林佐岳之抵押權
編號 土地 登記日期、字號 種類 債權額比例 擔保債權總金額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設定義務人 共同擔保地號 1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102年5月15日彰資字第062164號 普通抵押權 7249/15789 15,789元 擔保民國101年9月3日99年度訴字第840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林詩武 曾厝段280、280-22 2 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 102年5月15日彰資字第062164號 普通抵押權 7249/15789 15,789元 擔保民國101年9月3日99年度訴字第840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林詩武 曾厝段280、280-22 3 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 102年5月16日彰資字第062182號 普通抵押權 66/1903 1,903元 擔保民國101年9月3日99年度訴字第840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林詩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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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