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4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瑋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所
有權移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93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