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小字第68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複 代理人 曹暐茗
被 告 陳明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