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1年度,627號
CHEV,111,彰小,627,202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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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62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被 告 盧永瑞即盧威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陸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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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