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司調字,111年度,563號
CHEV,111,彰司調,563,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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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司調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王健誠
王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采穎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調解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5,
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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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