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彰司調字第563號聲 請 人 王健誠 王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采穎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5,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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