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字第299號
上 訴 人 翁金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彰化縣彰化市老人會、温蔡秀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0萬9,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
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