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11年度,553號
GSEV,111,岡小,553,2022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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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岡小字第55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 告 黃金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零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參仟伍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計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玖仟零陸拾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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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