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司聲字,111年度,25號
GSEV,111,岡司聲,25,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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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司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李坤生
李東穎
李浚銘


相 對 人 胡榮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 表示,惟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致聲請人意思表 示無法送達,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如附 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東山郵局第 000019號存證信函、退件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為證。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依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付郵送達如附件所示之意 思表示予相對人,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退回信封 在卷可憑;經本院依職權函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派 員查訪相對人之戶籍址,該分局回函表示相對人未居住該址 ,亦無法查明其他聯絡地址,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回函附卷可查。而聲請人未能知悉相對人之實際居所,可認 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無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既如前述 ,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經核 與首揭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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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