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1年度,382號
PTEV,111,屏補,382,2022110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382號
原 告 王承翰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奧爾瑪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
,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1/1頁


參考資料
奧爾瑪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