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遺產分割登記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1年度,324號
PTEV,111,屏補,324,202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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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32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俊龍及其餘姓名不詳之被告間請求塗銷遺
產分割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請陳報對被告黃俊龍之債權(算至本件訴訟繫屬時即民國111
年8月26日止之利息、違約金及費用)。
㈡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黃連慶及其之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進而製作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
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如有
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
、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
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進而製作被繼承人之繼承系
統表,及陳報被告黃俊龍之應繼分,並補正全部被告之姓名
及住所。
㈢被繼承人黃連慶之遺產除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
地應有部分1/2,同鄉泰山段331、332地號土地及同鄉泰山
段7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同鄉中正路3號房屋)外,尚有
存款及其他財產,有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可參,請補正被繼承
黃連慶之全部遺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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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