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11年度,443號
PTEV,111,屏小,443,2022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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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屏小字第443號
原 告 何果儒
被 告 李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元。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1月3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並 委託原告代為處理其積欠銀行之債務,然被告並未依約清償 ,迄今仍積欠原告15,000元等情,業據提出委託債務取代分 期還款契約書一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應視同自認,足信原告所述為真實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 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敗 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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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