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調字,111年度,543號
SLEV,111,士調,543,202211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調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柳玉英前邀同相對人朱淑敏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申辦房屋貸款,詎相對人朱淑敏未依約繳款 ,屢經催索,置之不理。聲請人前對相對人朱淑敏取得鈞院 96年度執字第36499號債權憑證,相對人朱淑敏應清償聲請 人新臺幣(下同)601,172元及依執行名義所應清償之利息、 違約金,相對人朱淑敏明知其對聲請人負有債務,為避免其 所有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0所示土地(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 )遭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竟將系爭不動產於民國83年9月2 4日設定13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人連錦信,另於84 年8月28日將系爭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予相對人李玉光, 致使聲請人欲強制執行恐因上開抵押債權而不足清償,  致聲請人不能就系爭不動產追償。為保障聲請人債權,爰聲 請調解塗銷相對人連錦信李玉光前開最高限額抵押權及普 通抵押權之設定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及普通抵押權設定之物權行為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 無效,或侵害聲請人之債權實現,請求回復原狀,性質上為 確認訴訟,應以判決為之,顯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 步解決紛爭。又本件相對人李玉光已於民國102 年6 月27日 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依此本件顯然不 能調解,爰依上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