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士簡字第480號原 告 李怡瑱 訴訟代理人 何盈蓁律師被 告 江秋原 黃吳碧霞 陳銘松 陳銀 林陳月嬌 高江玉 江英 江林珠 江秋宗 江榮豐 江素珍 江雨璇 江光正 江光興 江光發 張江美枝 王江美言 李珊珊 李曉琴 李金漢 鄭江美春 江美却 華謝珠子 華明乾 華明坤 華明進 華明新 華秝瑢 華麗鄉 華麗玲 華麗真 華麗惠 華謝金枝 華明春 華明通 華麗雲 華國良 華予涵 華淑貞 郭華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要領欄五(四)第三行關於「華容朝」之記載,應更正為「華榮朝」。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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