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1年度,2299號
SLEV,111,士小,2299,202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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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士小字第2299號
原 告 大旭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燕春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訴訟代
理人 王業富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被 告 黃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
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到場原告之聲請,命 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 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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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