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2044號
抗 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志源
相 對 人 賴罔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
月1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抗告人係以蔡萬益(已歿)之繼承人賴罔市為 被告提起訴訟,然本院因分案錯誤,而逕將蔡萬益列為被告 ,並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以起訴前被告業已死亡為由,而 駁回蔡萬益部分,顯有違誤,抗告人請求將原裁定撤銷變更 ,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變更如主文所示。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