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1年度,1838號
SLEV,111,士小,1838,20221125,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18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登瑞登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宇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首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
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9月16日本院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
2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1/1頁


參考資料
首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