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1年度,1351號
SLEV,111,士小,1351,202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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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13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孔德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8,6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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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