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1年度,681號
SLEM,111,士簡,681,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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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6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金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182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金章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暨被告之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竊得之物品已實際發還給被害人,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按(見偵查卷第24頁),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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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