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防制條例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1年度,660號
SLEM,111,士簡,660,202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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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奕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1年度毒偵字第18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奕翔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袋(驗餘淨重○點三九九五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楊奕翔曾因施用毒品犯行而送觀察勒戒,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仍不知悛悔,復再施 用毒品,顯見其無戒絕之決心,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 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及持有毒品,所為非是,並考量 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 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查獲被告持有之白色晶 體1袋,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3995公克) ,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 屬毒品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延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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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