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1年度,465號
SLEM,111,士簡,465,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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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毓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137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毓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小菜壹盒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第 38條之1 第1 項及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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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