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調字,111年度,148號
CYEV,111,朴簡調,148,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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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調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陳江昆
即 原 告
陳俊安
陳寳玉
陳俊何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至當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
號裁定移送,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5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 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 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 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 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 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 萬元計算」,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 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 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 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 該法院之民事庭」、「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得於刑 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以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限 。所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係指因犯罪行為直接受損害之人 而言,至其他因犯罪間接或附帶受損害之人,在民事上雖不失 有請求賠償損害之權,但既非因犯罪而直接受其侵害,即不得 認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 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 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條第3款規定「三、犯罪被害補償金:指 國家依本法補償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



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所受財產及精神上損失之金錢」,第6 條第1項規定「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二、祖父母。三、孫子女。四、兄弟 姊妹」,第9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補償之項目及其金額如下 :一、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 四十萬元。二、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 逾新臺幣三十萬元。但申請殯葬費於二十萬元以內者,得不檢 具憑證,即逕行核准,並優先於其他申請項目核發予遺屬。三 、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 新臺幣一百萬元。四、受重傷或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所喪 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 臺幣一百萬元。五、精神撫慰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 萬元。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之遺屬,得申請前項第一款至第 三款及第五款所定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或性侵 害犯罪行為而被害者,得申請前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 定補償金。得申請補償金之遺屬有數人時,除殯葬費外,每一 遺屬均得分別申請,其補償數額於第一項各款所定金額內酌定 之」,第28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或本法第六條之人非依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向加害人起訴請求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之 損害賠償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遺屬所 提起且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要件之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就犯罪被害人保護 法第9條第1項各款損害項目及其金額範圍部分,暫免繳納訴訟 費用。
經查:
㈠本件移送前之刑事訴訟,起訴書記載被告甲○○所犯法條包含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犯罪直接被害人為陳瑞卿。 依本件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原告乙○○○為被害人之配偶, 原告丙○○、丁○○、戊○○為被害人之子女,均係犯罪被害人保 護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犯罪被害人遺屬。 ㈡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原告乙○○○主張受有扶養費新臺 幣(下同)512,002元、精神慰撫金200萬元損害,原告丙○○ 主張受有殯葬費401,000元、精神慰撫金200萬元損害,原告 丁○○、戊○○主張受有精神慰撫金各200萬元損害,於扣除每 人已受領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各50萬元後,請求被告連 帶賠償原告乙○○○2,012,002元、原告丙○○1,901,000元、原 告丁○○150萬元、原告戊○○150萬元。是原告丙○○請求賠償殯 葬費部分,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合法要件相符,免納裁 判費。至原告乙○○○請求賠償扶養費512,002元、精神慰撫金 150萬元,原告丙○○、丁○○、戊○○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各150



萬元(以上精神慰撫金部分均以前開保險給付各50萬元扣除 ),合計6,512,002元部分,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合法 要件不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5,548元,再扣除原告即犯罪被害人遺屬請求扶養費512, 002元及按人數請求精神慰撫金各40萬元合計2,112,002元( 計算式:512,002+400,000*4=2,112,002)暫免繳納之第一 審裁判費21,988元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560元(計算式 :65,548-21,988=43,560),未據原告繳納,起訴不合程式 。
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3,5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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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