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111年度,206號
CYEV,111,朴簡,206,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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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朴簡字第206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廖士閔

被 告 黃碧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管轄
(111年度北簡字第12777號),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其中新臺幣45,925元自民國100年12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元,及自民國100年12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 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告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陳述:被告向訴外人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商銀)申辦信用卡、 現金卡,迄民國100年12月16日止,尚積欠信用卡帳款新臺幣 (下同)517,400元、現金卡帳款70,826元未給付,經中國信 託商銀將本件債權讓與原告,為此依據消費借貸、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一部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用卡須知、信用 卡約定條款、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事項、現金卡借款契約、債 權讓與證明書、公告、信用卡消費明細、交易帳務明細為證, 且為被告不爭執,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債權讓 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110元(



第一審裁判費),命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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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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