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903號
原 告 陳淑琦 住○○市○○路000巷00弄0號 上列
原告與被告洪玉蘭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而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遷讓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按門牌
號碼嘉義市○區○○路00巷00弄00號房屋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1,600元;而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積欠租金88,000元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則為88,000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前段「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之規定,本
件全部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9,600元(計算式:101,600+88,
000=189,6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