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828號
原 告 張隆吉
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蕭**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繼承人許**即許連昭、蕭**即蕭王雪之除戶謄本、繼
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及繼承人最新戶謄(記事
欄除死亡、更名、監護、輔助宣告外,其餘省略),如有再
轉繼承,併提出再轉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除死亡、更名
、監護、輔助宣告外,其餘省略)。
二、補正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住址、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
聲明(聲明中之當事人姓名亦須記載完整)及事實理由之書
狀,並按更正後被告的人數提出繕本。本院已調閱本件土地
登記謄本等資料,請自行前來閱卷,補正上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