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74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蔡佳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俊明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
訴主張其債務人即被告顏俊明將其所有坐落嘉義市○○段000○00地
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全部及同段663之258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
部分36分之5(下合稱系爭土地)無償贈與被告王源裕,害及原
告之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依原告
提出之本院96年度促字第19458號支付命令,其對於被告顏俊明
之債權額,截至民國111年9月23日即本件繫屬日止計算之本金、
利息、督促程序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888,864元(計算式
如卷內試算表),低於系爭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價額2,09
7,1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8,864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原告僅繳納2,320
元,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7,37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