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1年度,358號
CYEV,111,嘉簡,358,2022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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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358號
原 告 張振益
張振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景秋間拆屋還地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3,53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2,200
元〔計算式: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87平方公尺+
39平方公尺)*4,700元/平方公尺=59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9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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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