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調字,111年度,1208號
CYEV,111,嘉小調,1208,202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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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120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蔡月美 住○○市○○區○○路00號之216 上列原
告與被告蔡茂榮之繼承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 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僅記載被告為蔡茂 榮之繼承人,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定命原告於文到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提 出被繼承人蔡茂榮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 新戶籍謄本及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及更正後之完整被告姓 名、地址、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起訴狀到院,上開裁定 已於111年11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查,揆諸首揭 法條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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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