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1年度,918號
CYEV,111,嘉小,918,2022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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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字第91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財全(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準此,被告於起訴前 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對被告提起本件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訴訟而繫屬本院,有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但被 告已於本件訴訟繫屬前之110年7月21日死亡,亦有被告之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存卷可參。是原告對無當事人能力之被 告提起訴訟,且依其情形亦屬無從補正,故原告本件起訴並 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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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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