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1年度,836號
CYEV,111,嘉小,836,202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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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字第8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登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舜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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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