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1年度,643號
CYEV,111,嘉小,643,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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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643號
原 告 劉啟輝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被
謝博宇 (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謝銘龍 (住居所詳卷)
洪美穗 (住居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167元由被告連帶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10年8月4日中午1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0號自小貨車(下稱系爭貨車)於嘉義市○區○○○路000號送貨 時,見被告丁○○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不斷倒退逼近,原告見狀輕鳴喇叭以示提醒,詎 料被告丁○○卻以此情狀深感不快,率而認定原告尋釁進而下 車咆哮,被告丙○○復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 得以共見共聞之公開場所,以「俗仔(台語)」等足以貶抑 他人人格之詞公然辱罵原告,嗣經本院110年少調字第278號 裁定不付審理,被告丙○○應予告誡。而被告丙○○為上開侵權 行為時未滿20歲,且為上開侵權行為時顯有識別能力,被告 丁○○、甲○○均為其法定代理人,自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為此 ,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7條第1項前段、第19 5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二)並聲明: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0元, 及自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第一項請求,鈞院請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丙○○部分:
 1.當天我是跟我爸爸講,這樣子是不是「俗仔(台語)」的一 種,原告就擋在我們面前不讓我走,要我一直再講一次;我



沒有對原告講,是原告要對號入座。影片中原告跟我說「你 說我俗仔?」,我沒有承認是說原告,我只是說「是啊(台 語)」,不是對著原告說。 
 2.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被告丁○○部分:
 1.原告提供的影片有編輯過,斷章取義,不是原始檔,重要內 容沒有提供給民事庭,原告漏未提出對原告不利的錄影,沒 有把前因後果說出來;原告提供的檔案與提供給少年庭的不 符合。
 2.丙○○有講「俗仔」,但是是當天原告一直要丙○○重複對原告 講,丙○○是應原告要求講給原告聽,在此之前,丙○○是對我 講。原告有對我提告,不起訴處分書中也提到「我跟我兒子 解釋俗仔是什麼意思」;原告說我跟甲○○沒有去阻止丙○○, 影片非常清楚,我推丙○○進去,甲○○叫丙○○進去;「是啊( 台語)」並不代表直接對原告講,搞不好是甲○○對丙○○講其 他話,丙○○才說「是啊(台語)」。
 3.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甲○○部分:
 1.當天我站在丙○○旁邊,我有聽到原告一直跟丙○○說你再講一 次,剛才有講「俗仔(台語)」,態度非常強硬;丙○○是用 詢問的語氣問丁○○這個是不是「俗仔(台語)」的意思。而 原告有提到我們對小孩沒有作出制止的動作,影片中可以看 出我們有制止的動作。當庭勘驗的檔案與被告收到起訴狀繕 本中之光碟檔案不同。
 2.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於前揭時地,駕駛系爭貨車送貨,欲靠邊停車至嘉 義市○區○○○路000號時,適被告丁○○駕駛系爭車輛倒車,原 告按喇叭,兩造遂因行車糾紛發生口角,爭執期間被告丙○○ 有說出「俗仔(台語)」等語,被告丙○○上開行為經本院11 0年少調字第278號裁定不付審理,丙○○應予告誡等情,業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少調字第278號、臺灣嘉義地方 檢察署(下稱嘉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76號、111年偵字第 4744號等卷宗核閱無訛,並有本院110年度少調字第278號訊 問筆錄節本、嘉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76號不起訴處分書、 嘉檢111年度偵字第4744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 臺南檢察分署111年度上聲議字第1328號處分書等在卷可參 (本院卷第9、10、37至48頁),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於上開 時、地,被告丙○○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得以共 見共聞之公開場所,以「俗仔(台語)」等足以貶抑他人人 格之詞公然辱罵原告等情,為被告3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 辯,惟查:
1.本院當庭勘驗原告起訴狀所提出之光碟中,檔案名稱:0000 00000.649562,勘驗結果如附表一所示;檔案名稱:000000 000.823207),勘驗結果如附表二所示,並經被告等表示影 音檔與勘驗結果相符(本院卷第103頁)。則觀諸如附表一 、二之勘驗結果,足見兩造係因行車糾紛發生口角,被告丙 ○○遂於影片2分27秒處說出「俗仔(台語)」,並於原告詢 問被告丙○○『你說我「俗仔(台語)?」』時,被告丙○○旋即 回應「是啊(台語)」等語,期間並無其他人插話,足見被 告丙○○於影片2分27秒處說出「俗仔(台語)」,以及回應 「是啊(台語)」等語,確係對原告所說。況且,於原告再 度詢問被告丙○○『你說我「俗仔(台語)」?』時,被告甲○○ 則稱「你現在不要針對小孩子。」等語,足見在現場之人從 上開對話過程即可知被告丙○○於影片2分27秒處所說「俗仔 (台語)」,以及回應「是啊(台語)」等語,均係對原告 所述,而非與在場之其他人對話,灼然甚明。故被告等上開 所辯,均係臨訟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2.被告等雖又辯稱當天是原告一直要被告丙○○重複對原告講云 云。然查,依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勘驗結果,雖可見原告詢 問被告丙○○「你罵我什麼(台語)?」,然被告丙○○僅斷續 回應「我只說打架啊」、「敢不敢」等語(見本院卷第101 頁),並未見原告有一再逼問被告丙○○之行徑。次查,被告 丙○○係在原告與被告丁○○、甲○○對話過程中,突然在檔案2 分27秒處說出「俗仔(台語)」等語,顯非如被告等所辯係 原告逼問被告丙○○,被告丙○○始不得已說出「俗仔(台語) 」等語之情形。故被告等前開所辯,並未提出相關事證證明 確有此事,難認可採。
3.再查,原告於起訴狀所提出光碟內之檔案,與嘉檢檢察事務 官勘查報告內容所勘驗之檔案相同(見嘉檢110年度少連偵 字第76號第17至28、36頁),此為兩造所不爭(見本院卷第 106頁)。足見原告於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中所 提出之檔案與提起刑事告訴所提供之檔案並無不同。至於被 告等雖一直爭執其收到原告起訴狀提出之光碟內之檔案與本 院當庭勘驗之檔案不同,以及原告並未提出完整之錄影檔云



云,然被告等並未提出其等所述之檔案以供本院比對有何不 同,亦未舉證證明本件確有其他完整之錄影檔存在,本院自 難僅以被告等片面陳述遽認為真。故被告等前開所辯,殊無 可採。  
(三)又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 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 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8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丙○○為9 4年生,本件侵權行為事件發生時年滿16歲,為限制行為能 力人,被告丁○○及甲○○為其法定代理人等情,有個人戶籍資 料在卷可考(見個人資料卷)。且被告丙○○當時顯有識別能 力,而被告丁○○及甲○○未舉證證明有民法第187條第2項之免 責事由,亦即對被告丙○○之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 監督仍不免發生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依上開規定,自應就 被告丙○○應賠償範圍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四)復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 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 之數額。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 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 資力、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受損情況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 相當之數額。經查:
 1.本件原告與被告丁○○因行車糾紛產生口角,被告丙○○於過程 中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公開場所,辱罵原告「俗仔(台 語)」,又依具有一般智識程度、社會經驗者的通念,「俗 仔(台語)」一詞客觀上對人格顯有貶低意味,已足使受罵 者感到難堪,顯屬貶低他人人格之詞語,被告丙○○之行為已 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原告依 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2.審酌原告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從事攤販,需扶養2位小孩 ;被告丙○○現為高中3年級;被告丁○○教育程度為大專畢業 、從事學校代課教師,需扶養兒子、岳父母及母親;被告甲 ○○教育程度為大專畢業,現為家管,需扶養父母親,業據兩 造陳明在卷(本院卷第32、108頁),並審酌兩造之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於個人資料卷)所示之財產 及所得狀況,認為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60,000元,尚屬過高 ,應以10,000元為適當。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即非有據, 不應准許。




(五)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 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本件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之債,屬給付無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因此,原告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1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 年7月15日起(見本院卷第19至23頁),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六)至於被告丁○○請求調閱警詢時之詢問錄音錄影檔,並聲請調 閱110年度少調字第278號開庭錄音檔,及傳喚少年法庭法官 、書記官、調查官到庭作證,證明開庭所詢問的事實。然本 院業已調取本院110年少調字第278號、嘉檢110年度少連偵 字第76號及111年偵字第4744號等卷宗,並當庭勘驗原告所 提出光碟內之檔案如附表一、二所示,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顯無另行調閱警詢時之詢問錄音錄影檔及110年度少調字第2 78號開庭錄音檔,及傳喚少年法庭法官、書記官、調查官到 庭作證之必要。此外,原告聲請勘驗110年度少調字第278號 以及110年度少連偵字第76號開庭影音檔,欲證明原告對丙○ ○及丁○○提告不實等情,均與本件無涉,難認有調查之必要 ,併此指明。
四、從而,原告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18 7條第1項,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10,000元,及自111年7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部份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宣告被告等為原告預供相當 之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第436條之19條第1項,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並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之比例如主文第3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附表一
檔案名稱:000000000.649562 乙○○:沒有,怎樣?現在要怎樣啊?現在要怎樣啊?(台 語) 丁○○:你說啊?(台語) 乙○○:沒有,我沒說怎樣,我沒有想要怎麼樣,我就想說到 底看你想要怎麼樣。你那麼大聲、那麼兇,是怎樣(台 語)。我要讓直行車我就要走了。 丁○○:你過來我問你。誰先到,這樣就好(台語)。 乙○○:你有倒車?你倒車?好啊,但是你倒車。我也不知道 你要停車嘛! 丁○○:沒有(台語)。 乙○○:我放個東西我就要走了,你來來,你少年仔,你罵我 什麼?(台語) 丙○○:蛤? 乙○○:你罵我什麼(台語)? 丁○○:他有罵你什麼? (31-32秒處有人大吼,無法分辦說話者) 乙○○:怎樣怎樣(台語)? 丙○○:我只說打架啊! 甲○○:來,停,我先講我先講 丙○○:敢不敢! 甲○○:第一,你叭我們是為了你要停車你這行為對嗎。 乙○○:我們只是送個貨馬上好。 丁○○:送個貨你要講一下嘛,你有沒有說個抱歉 甲○○:不是你送貨,等一下,我講,不是你送貨,你是為了 你要送貨可以啊,但是你不能這樣子啊。 乙○○:對啊,那我跟大哥講一下,他那麼兇幹嘛? 丁○○:你有沒有說個抱歉? 乙○○:我為什麼,大家都有問題,幹嘛要道歉。 丁○○:(對丙○○說)進去啦。 甲○○:等等等,我跟你說,你們為了要停車,然後你叭我 們,你覺得這樣對嗎? 丁○○:沒關係!不然這樣啦,乾脆啦,我們去釘孤枝,敢 嗎?(台語) 乙○○:呴呴呴。 甲○○:好了啦 丙○○:來啊!走啊! 甲○○:(對丙○○說)進去。 丁○○:敢跟不敢而己,這樣簡單(台語) 甲○○:跟你說,第一你叭我們就為了你要停車,你就錯了, 什麼都不用講,你下來我們跟你講,你連一句道歉都 沒有,那你覺得你還要再講嗎? 丁○○:如果是我(台語),我不會這麼無恥,我會說,啊,拍 謝 (台語),我下個貨就好 (台語)。 乙○○:所以你說我無恥嗎? 丁○○:我有說你嗎(台語)?我有講嗎? 丙○○:(1:30-31有說話但聽不清楚) 丁○○:進去啦(右手往後將丙○○往店門口推)。 甲○○:不要講這個,為了你要停車,你叭人家,你這行為你 對 嗎? 丁○○:如果是我,我會說拍謝,我下一下,送個東西(台 語),我馬上就走。 乙○○:不是,我不知道你們在隔壁還是怎樣。 丁○○:我倒車回來了怎麼會沒有?你還可以嗶我。 乙○○:那我那我,我怕你,我怕你們… 丁○○:小姐、小姐我這樣講的有沒有錯。 吳淑雅:我們我們現在先冷靜,他只是怕你們沒有看到。 乙○○:怕你沒有看到我。 丁○○:我有看到。 吳淑雅:他就是怕你沒有看到所以才叭你,他沒有其他的意恩 丁○○:因為我倒車後面,我來,我說如果是我的話,我會叭 說,啊!先生、大哥、小姐拍謝,我下個貨就好,這 樣就沒有了,我這樣講有沒有錯?你有沒有講?你這 樣跟我講就好。 吳淑雅:不是不是,現在只是一個誤會,不必、不必動氣我覺 得。 丁○○:還是我帶你去警察局或分局,要去,我現在就去借場 地,看你是要釘孤枝(台語)還是要武藝切磋,都沒 關係。 乙○○:哇塞,你們都有學武就是了 甲○○:好了,不要去講那個,講那個都沒有用。 乙○○:你們都有學武 丁○○:如果是我的話,我會這樣講。 丙○○:「俗仔」!(2:27) 丁○○:進去啦! 乙○○:你說我「俗仔」? 丙○○:是啊(台語)。 乙○○:你說我「俗仔」? 甲○○:你現在不要針對小孩子。 乙○○:「俗仔」是什麼意思你知道嗎? 甲○○:進去了啦! 附表二
檔案名稱:000000000.823207 乙○○:什麼意思你知道嗎? 甲○○:(對丙○○說)進去了啦! 乙○○:好啊! 丁○○:「俗仔」就是沒膽量啦!沒種啦!你看對不對? 乙○○:咱們警局見啦! 丙○○:來啊! 甲○○:你給我閉嘴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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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