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11年度,534號
OLEV,111,員補,534,2022112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534號
原 告 劉振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凰企業有限公司朱原漢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1/1頁


參考資料
京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