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11年度,235號
OLEV,111,員簡,235,202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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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簡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科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巧瑩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
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2,141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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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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