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投簡字第45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秉修
許銘泰
被 告 張玲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分別於民國109年5月12日、110年6月 3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10萬元,並簽立借 款契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增補 條款契約書,借款期間分別自109年5月12日起至112年5月12 日止、自110年6月30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借款利率按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存款額度未達500萬元定期儲金機 動利率加計年息1%訂定並機動調整;前6個月本金寬緩,第7 個月起至清償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第1年利息 由主管機關補貼,補貼期間若積欠貸款本金達3個月,或其 他經主管機關停止補貼之情事時,自主管機關停止補貼之日 起按上開利率計息,詎被告僅分別攤繳至111年5月12日、同 年6月30日止即未再依約履行,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爰 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 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勞動部對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
須知、借款契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 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線上簽約對保記錄查詢、存款利 率查詢、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催告通知書及 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附表:
編號 現欠本金 (新臺幣) 利率 (年息) 計息起訖日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1 40,338元 2.095% 自111年5月1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自111年6月1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0.2095%計算之違約金 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12月12日止,按週年利率0.222%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444%計算之違約金 2 83,330元 2.095% 自111年5月31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0.222%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0.444%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