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投簡字第33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文在
訴訟代理人 許其宗
被 告 陳惟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110年度附民字第90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111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訴外人陳加漢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駕駛 附表所示之車輛,前往附表所示之地點,2人分別以附表所 示之行竊方式,竊得附表所示竊得物品後離去。被告上開竊 盜犯行,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27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 在案。上開電纜線遭被告竊取,原告共支付新臺幣(下同) 269,869元予以回復原狀,就被告部分請求89,580元之損害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 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28、3697、4439號起訴書、賠償費 明細表、求償明細表、電力(訊)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 表、現場照片、架空-配電工程主要器材總表(裝設)( 拆除)、配電工程設計及施工明細表(裝設)(拆除)等 件為證,並有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73號刑事判決1份在卷
可參,及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案件之電子卷證光碟 核閱無誤。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 ,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前揭主張屬實。
(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負 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 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13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附表所示時、地竊 取原告附表所示竊得物品,致原告受有財物之損失,則原 告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89,580元之損失,自 屬有據。
(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 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 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 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 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 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 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 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而原告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繕本係於民國111年1月10日送達被告 ,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然被告迄今未給付, 即應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月11日 起負遲延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自111年1月1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有據。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89,58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 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無庸繳納裁 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
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附表一:
編號 時間、地點 交通工具 行竊方式 竊得物品 1 110年1月24日21時18分至110年1月25日7時50分、南投縣名間鄉新民村新民幹#68右分4~右分5低5及靈山枝14-1分4接戶線電纜線 車牌號碼000-0000號、ZR-8258號自用小客車 陳加漢以足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竊取電纜線,被告整理竊得電纜線並在旁把風 電纜線長831公尺 2 110年1月30日19時28分至23時30分、南投縣竹山鎮水底寮枝#12低1-4電纜線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陳加漢以足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竊取電纜線,被告整理竊得電纜線並在旁把風 電纜線長721公尺(188公斤) 3 110年2月6日0時2分至4時49分、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電桿田仔枝#6分5低1~低4電纜線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陳加漢以足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竊取電纜線,被告整理竊得電纜線並在旁把風 電纜線長445公尺 4 110年2月18日1時33分至5時11分、南投縣○○鄉○○村○○路0000號內湖幹#44低分1號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陳加漢以足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竊取電纜線,被告整理竊得電纜線並在旁把風 電纜線長440公尺(232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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