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建簡字,111年度,3號
NTEV,111,投建簡,3,202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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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建簡字第3號
原 告 呂惠眞台灣鑽心工程行

被 告 亞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紹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 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起訴時,被告之公司登記地址 設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8樓之2,並將洪紹凱列為法 定代理人,有公司基本資料、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原告 既以亞冠營造有限公司為被告,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位處臺中 市太平區,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之管轄範 圍。又本件查無其他特別審判籍或專屬管轄之情形,依上開 說明,應由臺中地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中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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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冠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