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11年度,385號
NTEV,111,投小,385,20221124,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投小字第38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邱至弘
被 告 陳彥程即陳俊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409元,及其中新臺幣5,790元自民國111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