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7年度,500號
NTEV,107,投簡,500,2022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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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500號
原 告 劉妍秀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被 告 陳正輝(即楊游金英之承受訴訟人)

劉浩志(即楊游金英之承受訴訟人)

劉浩君(即楊游金英之承受訴訟人)

楊淑玲(即楊游金英之承受訴訟人)

吳心蘋(即吳敏弘之承受訴訟人)

吳友睿(即吳敏弘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文方(即吳敏弘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周阿秀(即周阿珠之承受訴訟人)

陳智文(即陳接引之承受訴訟人)

陳家馨(即陳接引之承受訴訟人)


陳佳玲(即陳接引之承受訴訟人)

陳志勳(即陳接引之承受訴訟人)

陳志田(即陳接引之承受訴訟人)

陳孟英(即陳接引之承受訴訟人)

楊素貞(即陳占政之承受訴訟人)

陳谷群(即陳占政之承受訴訟人)

(現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中部分署第四岸巡隊單位服役中,聯絡地址:嘉義縣朴子市應菜埔231號)
陳宇澄(即陳占政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孟英陳家馨陳佳玲陳智文陳志勳陳志田為陳接引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陳正輝劉浩志劉浩君楊淑玲為楊游金英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林文方吳心蘋吳友睿為吳敏弘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周阿秀周阿珠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本件應由楊素貞陳谷群、陳宇澄陳占政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 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第1項、 第178條)。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又法定承受訴訟人有數人時,應由其 全體聲明承受訴訟,否則不生承受訴訟之效力。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7年8月30日對訴外人陳土、陳寬柔、陳寬 藝之繼承人、被告陳占政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南投縣○○ 鎮○○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惟起訴後,陳 土之繼承人陳接引於111年2月8日死亡,陳寬柔之繼承人楊 游金英吳敏弘分別於108年3月4日、110年8月30日死亡, 陳寬藝之繼承人周阿珠於108年2月26日死亡,被告陳占政於 111年3月9日死亡,有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為證。嗣周阿珠之 繼承人曾柏瑋曾永詮周俊瀚曾靖雅、曾國慶曾向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拋棄對周阿珠遺產,並於108年10月28日 准予備查,是曾柏瑋曾永詮周俊瀚曾靖雅、曾國慶現 已非周阿珠之繼承人。又被繼承人陳接引、楊游金英、吳敏 弘、周阿珠陳占政如附表所示繼承人,未向法院聲請拋棄 繼承,是上開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如附表所示,有被繼承人除 戶謄本、繼承人現戶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108年10月28日新北院賢家試108年度司繼字第15 29號公告為證。依上開說明,應由被繼承人陳接引、楊游金 英、吳敏弘周阿珠陳占政之繼承人即附表所示之繼承人 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以本裁定 命由附表所示之繼承人為被繼承人陳接引、楊游金英、吳敏



弘、周阿珠陳占政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附表: 
編號 被繼承人 全體繼承人 01 陳接引 陳孟英陳家馨陳佳玲陳智文陳志勳陳志田 02 楊游金英 陳正輝劉浩志劉浩君楊淑玲 03 吳敏弘 林文方吳心蘋吳友睿 04 周阿珠 周阿秀 05 陳占政 楊素貞陳谷群、陳宇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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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