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字第76號
原 告 張秋鳳
訴訟代理人 鄭浩沅
鄭信義
被 告 蔡奉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月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就本件車損價 額尚有應調查之處,爰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 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伍幸怡